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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高校毕业生

时间:2021-03-08 09:12:5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一)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到岗服务视为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其在基层服务年限按照《关于印发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5号)规定计算工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3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0531—88597832

  应届毕业生2018年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满3年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3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0531—88597832

  创业大学生1、创业大学生个人提供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者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政策来源:《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

  责任单位: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1—81769633

  2、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政策来源:《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1—81769633

  (二)人才服务

  落户服务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省内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0531—85123331

  配偶就业服务省级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特聘等方式聘用。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和引进博士的配偶工作安置,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引进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或人员控制总量内妥善安置;为企业人员的,由引进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子女入学服务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协调安排就读学校。(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531—81916516

  医疗保健服务1、将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保健局:0531—67873091

  2、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可免费进入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享受在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享受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在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码头、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车、船)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0531—860624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社保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中心:0531—81915838

  出入境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0532—82955579

  济南海关监管通关处:0531—68696116

  人才安居工程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来我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531—87087032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二)高层次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0531—86167229

  资本项目管理处0531—86167605

  山东银保监局人事处:0531—86193716

  税收服务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2、省级人才工程中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为省政府科技奖金。高层次人才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115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3、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0531—85656223

  4、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5、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薪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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